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機關或機構辦理能管員訓練、再測驗及第五條之
調訓,得向參訓人員及受測人員收取訓練費用及測驗費用。如參訓人員因
前條第一項情形退訓者,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前項受委託機關或機構除應按季就前項費用收支情形製作收支報告送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該機關或機構,查核前項費用收
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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