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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所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基隆、臺北、新 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花蓮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接辦理貨 運招徠,得於鐵路沿線各重要車站分設服務站隸屬各地區服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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