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行車人員經派任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定期實施體格檢查:
一、駕駛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但年逾六十歲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
二、行控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三、前二款以外之行車人員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
除前項定期檢查外,鐵路機構認為於行車人員健康情形異常或其他必要情
況時,應實施臨時檢查。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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