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營運機構及第三人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負責大眾捷運系統財產
之管理維護及保養,就使用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使用、管理、維護、保養,致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規定管理機關、營運機構及第三人負責捷運系統財產管理、維護及保養之
法定及約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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