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營運機構及第三人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負責大眾捷運系統財產 之管理維護及保養,就使用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使用、管理、維護、保養,致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規定管理機關、營運機構及第三人負責捷運系統財產管理、維護及保養之 法定及約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