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 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 ,確實負審核之責。 各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時間將前項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預 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編製之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送主計總處 。
明定各主管機關應切實審核所屬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