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
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
,確實負審核之責。
各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時間將前項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預
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編製之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送主計總處
。
〔立法理由〕
明定各主管機關應切實審核所屬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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