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或專責機構許可進行本辦法之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後,應通知 施術醫院;醫師於手術施行前,應依醫療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經取得書 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於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施行前,得以書面撤回前項同意 ,並由醫院記錄於登錄系統。
醫師施行活腎交換移植手術應確實踐行告知後同意之程序;捐贈者或受移 植者如拒絕接受手術,得以書面撤回同意,醫院應記錄於登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