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或專責機構許可進行本辦法之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後,應通知
施術醫院;醫師於手術施行前,應依醫療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經取得書
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於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施行前,得以書面撤回前項同意
,並由醫院記錄於登錄系統。
〔立法理由〕
醫師施行活腎交換移植手術應確實踐行告知後同意之程序;捐贈者或受移
植者如拒絕接受手術,得以書面撤回同意,醫院應記錄於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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