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指定醫師未能於指定之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辦理第十四
條所定業務,並應儘速完成前條第二項展延申請事宜。
指定醫師完成展延事宜後,其指定之有效期間,自前次指定有效期間屆滿
之次日起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指定醫師因業務繁忙或繼續教積分數不足,以致遲延申請展延之
    情事,為明定遲延效果、完成展延事宜及有效期間計算方式,爰訂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展延事宜係指依第七條規定完成課程,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
    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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