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醫師未能於指定之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辦理第十四 條所定業務,並應儘速完成前條第二項展延申請事宜。 指定醫師完成展延事宜後,其指定之有效期間,自前次指定有效期間屆滿 之次日起算。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指定醫師因業務繁忙或繼續教積分數不足,以致遲延申請展延之 情事,為明定遲延效果、完成展延事宜及有效期間計算方式,爰訂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展延事宜係指依第七條規定完成課程,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 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