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效期屆滿擬申請展延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六個
月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原許可證明影本。
二、許可證明效期內通過查核之證明。
三、設置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有變更,其變更後設置計畫書。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有鑑於生物資料庫許可效期內之生物檢體採集、保存狀況與運用,及
    資訊安全相關執行事項,可依修正條文第七條之查核規定,實地了解
    ,且為減少生物資料庫相關文書作業負擔,將生物資料庫通過查核證
    明,納入其申請設置許可效期展延應備之文件、資料之一,爰修正現
    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並刪除第三款。
三、考量生物資料庫,除例行性檢討事項外,可能配合政策或設置者管理
    規定,而有不定期或無法預期之增加或變更事項,惟該類事項難於預
    期,預先規劃說明顯窒礙難行,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四、為符實務運作,以效期內變更之設置計畫書記載事項為展延審查依據
    ,爰新增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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