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申報資料:
一、供品管、試驗之用者。
二、無商品化包裝、非供販賣,且於菸品容器明顯標示用途者。
三、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許可供特定用途,於原因消失後三十日內退運或
銷毀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實務上,業者因品管、試驗或其他用途,而有進口非供販售用之
菸品,爰定明供品管、試驗用途者、無商品化包裝、非供販賣,且於
菸品容器明顯標示其用途者,或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許可供特定用途
使用,並於該原因消失後,三十日內辦理退運或銷毀者,得免辦理申
報,以配合實務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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