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0760300E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立法總說明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曾於一
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發布修正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配合菸害防制
法(以下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為使菸品資料申報
程序及後續審查更趨周延,並將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
納入規範,有必要於本辦法納入菸品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查、資料管理及
檢查(驗)作業等細節性、技術性規範,俾提高行政效率,爰修正本辦法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調整本辦法授權依據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之申報義務及應備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菸品資料申報之說明義務及檢測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申報時,據實告知之義務及申報方式。(修正條
    文第四條)
五、菸品資料申報之類別與申報時程。(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取樣檢查(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申報資料與本辦法規定不符時之補正。(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免辦理菸品申報之類別。(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菸品申報相關事項得委託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