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本會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
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本會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
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明定進入軍事上應秘密
    之處所調查,應得該管長官允許,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外,該管長
    官不得拒絕。
二、第二項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明定於軍事上應秘密之
    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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