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
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
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
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立法理由〕 一、基於管考簡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及分層負責等原則,爰修正本
條,並列為第一項,將年度中之實地查證事宜,修正為得由各主管機
關辦理;並將國發會及其他機關移列第二項為得受邀參與查證之機關
。
二、增訂第二項有關查證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參與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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