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區漁會會員經理事會審定入會後,應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得中斷,資格條件
異動或喪失時,該會員應填具會員異動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相關
證明文件,主動向漁會辦理異動登記,或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退會。
漁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理事會應予審定出會,並自其喪失會員資格原
因發生之日起生效。
漁會會員有本法第十九條出會情形之一者,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並隨之出
會,其出會事實由理事會確認。
漁會會員出會後,重新申請入會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漁會會員應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得中斷,會員資格條件異動
    或喪失時,該會員應主動向漁會辦理異動登記或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
    退會,即課以當事人應主動申報之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漁會會員有喪失會員資格情形者,理事會應予審查出會,
    並自其喪失會員資格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以資明確。
三、第三項明定漁會會員有本法第十九條出會情形之一者,會員資格當然
    喪失,並隨之出會,會員出會之事實,由理事會確認。按漁會會員住
    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即為出會,漁會法第十九條定有明
    文,此為法律強制規定,是漁會理事會就會員出會所為之審查通過,
    僅為對會員遷漁會組織區域事實之確認。
四、漁會會員出會後,重新申請入會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爰於第
    四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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