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投
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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