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 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 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 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治)技術、總量 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 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