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
  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
  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
  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治)技術、總量
  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
  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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