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火車排放一氧化碳( 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粒狀
污染物(PM)之標準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將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修正本條文
    表頭名稱。
二、配合法制體例,將施行日期欄位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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