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由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
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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