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就同一引擎族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或增加新車型時,應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排放污
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
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變更。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廢除「車型年」,並參考各項環境保護許可制度,明定取得合格
    證明後,該證之同一引擎族具有相同排放污染項目及排放特性時,適
    用合格證明「變更」之類型範疇,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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