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11310019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歷史沿革

立法總說明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
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四次修正。鑑於車輛排放空氣污染
物為我國空氣污染主要來源之一,因應車輛清潔技術、污染控制元件及排
氣測試方法之精進與提升,近年來國際間陸續修正車輛排氣管理措施,為
強化我國之車輛排氣管理並與國際接軌,進而實質確保空氣品質,確有重
新檢討相關管理措施之必要。本次修正具體措施包括導入第三方查驗制度
、廢除車型年及採認歐盟及英國合格證明等,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增訂進化係數定義及採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五條附錄一)
二、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廢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
    」機制,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改由申請人向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測試;新增採認歐盟會員國及
    英國所核發合格證明登載之測試結果。(修正條文第五條及附錄一)
三、明確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申請流程。(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廢除「車型年」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沿用及延伸」;耐
    久測試適用劣化係數、品質管制及召回改正計畫已分別整併納入第五
    條附錄一、第九條附錄三及第十條附錄四,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附
    錄三、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附錄五。
五、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於車型審驗作業導入第三方查驗機制規範。
    (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及明確規定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變更範疇。(修正條文第八
    條)

法規異動

修正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