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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購買符合補助資格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費用,應於購車時直接折抵購車費用 並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 核撥補助款予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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