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
成果報告(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
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評量指標達成情形。
三、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引述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新增
    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後,報行政院核定公開程序。
三、第二項序文依前項文字修正,第一款未修正,其餘各款說明如下:
    (一)第二款所稱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原則應納入經濟部每年
          八月底前公布之前一年燃料燃燒之二氧化碳排放統計與分析,
          據以檢視行動方案執行情形;另因應前條第三項部門行動方案
          內容項目修正,新增「評量指標」之達成情形。
    (二)第三款為使部門行動方案能更具體呈現其執行成果,爰修正以
          推動策略及措施之成果及各項經費執行情形,取代空泛之分析
          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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