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事業應於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並於每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
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營運日當年之執行報告得合併於次年提出。
〔立法理由〕
事業提報執行報告之期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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