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文件完整性檢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者,應 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日數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 者,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案通過文件完整性檢核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查事業是否符合第 五條及前條第三項規定。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事業開立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
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