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取具合格證書之檢查人員,經主管機關查證未在其任所執行職務屬 實,並經書面通知改進不遵行者。 二、可歸責於檢查人員致事業或公私場所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停工 、停業者。 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 合格證書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請領本訓練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