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取具合格證書之檢查人員,經主管機關查證未在其任所執行職務屬
      實,並經書面通知改進不遵行者。
  二、可歸責於檢查人員致事業或公私場所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停工
      、停業者。
  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
  合格證書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請領本訓練合格證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