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本辦法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二、本法已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投保責任保險,且
    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仍可以意外事故致人傷亡、財損之面向
    進行投保,爰刪除現行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部分之施
    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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