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輸出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容器或包裝標示得依國際慣例或逕依該物
質運抵國之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