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時間或地點接受戒檳班講習時,應於戒
  檳班講習日四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
  處分機關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經處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
  請變更程序。
  受處分人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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