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檢測人員除檢驗室主管及品保品管人員外,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理工醫農或環境相關科系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
    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前款學科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相關檢測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
三、化驗科、化工科、農化科、食品科或環境相關科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
    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相關檢測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前款學科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並具有相關檢測
    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具有相關檢測經驗,得以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
機構舉辦之下列講習訓練代替二年相關檢測經歷:
一、三十小時之檢測環境安全與檢測基本學理。
二、六小時之檢測實務訓練。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前段酌修文字,並考量檢測機構代表人變更之辦理期限已規範
    於第十九條第三項,爰刪除第一款後段規定。
二、因應人力市場變化,新增第二款非理工相關學科之專科學校以上學歷
    人員擔任檢測人員資格,以增加檢測人員任用彈性。
三、原第二款之私立高中(職)學歷於不同科系所對應之檢測經歷類別修
    正為第三款及第四款,並酌修文字。
四、增訂第二項,檢測相關經歷得以完成相關訓練代替,以增加檢測人員
    任用彈性及兼顧進用檢測人員之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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