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應行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相關機構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與投資人有關之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之權利、義
      務及責任。
  二、於總代理人為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子公司之情形,總代理人同意
      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發行或保證之本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
  三、投資人之申購及贖回,須經境外發行機構確認後始生效力。
  四、受託或銷售機構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
      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並應於對帳單上揭露最近之參考價格
      供投資人參考。
  五、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本商品參考價格,惟前述參
      考價格僅提供投資人參考,投資人若中途解約,成交價格係依發行
      機構交易確認單為準。本商品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揭露於「境外結
      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網址為 structurednotes.tdcc.com.tw。
  六、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無法繼續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時,應協助
      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結構型商品贖回或其他相關事宜。
  七、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及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認為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
      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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