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三款所稱商品風險揭露,應記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基本風險資訊:最低收益風險、投資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以及交割
風險之資訊。
投資人提前贖回的風險應特別記載提前贖回風險提示:「本商品到
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
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最低收益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亦即在最差的狀況下,投資
人將損失所有本金及利息。
二、個別商品風險資訊:如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再投資風險、
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及閉鎖期
風險等事項,除前項風險事項外,如有其他風險,應依不同類型之
產品補充說明。
三、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加強揭露之風險:無法履行債
務風險、破產風險及重整風險等事項。(專業投資人適用)
四、依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
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二)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因發行機構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
,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規定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金
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五、該商品之投資風險警語。
六、金融總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
七、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之必要應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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