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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交割款項融資,應先與本公司簽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 契約書」,並開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後,始得進行交割款項融資交易。 借款人於本公司申請開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每人以一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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