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於完成補修後,得洽請全
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全國聯合會應於接獲申請
後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恢復其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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