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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於完成補修後,得洽請全 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全國聯合會應於接獲申請 後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恢復其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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