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 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 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 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