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
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
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
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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