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分會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或前條所作 不予扶助之審查決定提起覆議,覆議委員會認有給予扶助必要者,得經執 行長或其授權之人同意後,准予扶助。執行長或其授權之人有迴避事由者 ,分別由董事長、執行長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