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對分會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或前條所作
不予扶助之審查決定提起覆議,覆議委員會認有給予扶助必要者,得經執
行長或其授權之人同意後,准予扶助。執行長或其授權之人有迴避事由者
,分別由董事長、執行長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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