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業經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之要旨及應注意事項。
二、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應注意事項。
三、國民法官制度之簡介。
四、刑事審判程序之簡介。
五、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制度說明書之目的,在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理解國民法官制度之內涵,安
心出席選任程序,進而提高其參與審判意願;考量候選國民法官於接獲通
知之階段,甫知悉其獲選任為候選國民法官之事,是以制度說明書應先告
知受通知人業經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之要旨,並以簡要明確之方法,說明
候選國民法官及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應注意事項,以釋除其內
心之疑惑與不安;其次,當一般國民獲選任為候選國民法官後,亦可能因
此開始關心國民法官制度之內容及其將來在審判程序中所負擔之職責等問
題,如能於制度說明書以清楚明白之方式,簡介國民法官制度及刑事審判
程序,可加深國民對於相關制度及審判程序之理解,提高參與意願及參與
審判之使命感,是以制度說明書亦有簡介國民法官制度及刑事審判程序之
必要;此外,為便利候選國民法官與各法院聯繫,免除其是否遭詐騙之疑
慮,及告知得申請公假等資訊,制度說明書亦應記載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
。簡言之,為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循序漸進、由淺入深之方式,逐步瞭解
國民法官制度,及獲取其所關心之資訊。爰訂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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