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政主管機關為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應整合保護服務、福利服務、社
會救助與其他涉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以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發生
。
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情事,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等相關社政法規提供相關保護及福利措施;必要時得結合教育、衛生、
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
衛生主管機關應對有偏差行為之少年提供所需之醫療及心理衛生協助。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社政與衛生主管機關之預防及輔導責任。
二、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
由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偏差行為相關資源及協助;第三項明定衛生主管
機關應提供之協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