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
  應考人亦得申請加考憲法或行政法等一種專門著作審查,並以獨立完成
  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且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
  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應考之著作應提出三冊。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併採筆試及口試兩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
      百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二、併採筆試、口試及著作審查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著作審查
      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後
      ,擇優錄取。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為行政程序法、行政爭訟法各占百分之四十、書
  類製作占百分之二十。
  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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