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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書記官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個月後,除去筆錄電子檔。
〔立法理由〕
因應檔案管理局頒訂「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考量爾後行政 法院及訴訟關係人間調閱之需求,為求管理一致性,爰修正書記官除去 筆錄電子檔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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