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司法院為辦理第六條所定論文、裁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
審查,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家、學者
為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審查分由審查委員二人為之,審查時應衡酌與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
、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之關連性。但不得
以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之引註方式不符附表規定作為不合格之理由
。
審查委員二人均評定合格者為合格;均評定不合格者為不合格,並附具理
由。僅一人評定為不合格者,司法院應於原二位審查委員外,增加一位審
查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將不合格之理由通知申請人,指定期限由
其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審查小組開會時互推一人為主席,其決議應以委員全數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議決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附具理由。
前項會議,如委員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應另定期開會;
經另定期開會一次後,如委員仍有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時
,應依前四項規定程序重新審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新制施行,將取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
    政法院法官均應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改任資格,
    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將另行規劃,尚無與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連
    結之必要。又配合憲法訴訟法施行、本辦法第六條修正及現行條文第
    七條刪除,爰酌修第一項文字。另第六條第四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
    事由,無須請審查委員審查,自屬當然。
三、第四項之審查小組會議,得採取實體或線上方式出席,附此敘明。
四、增訂第五項,明定委員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審查小組
    會議時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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