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七十六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債券償還期限為七年,自發行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付息一次,第一
  、第二兩年僅付利息,自發行第三年起,每年平均攤還本息一次,期滿
  全部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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