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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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七十六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法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但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
  款事業徵收土地,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2. 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9日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局)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
  行公債。
  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3.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廢止 (現行法規)
  為發展臺灣地區公共建設,授權該區省(市)政府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
  三條及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發行各該省(市)公共建設土地
  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