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將小巨蛋場館之附屬商業設施場地出租,其租賃期間不得超
過七年。
附屬商業設施場地出租他人之租金計算基準,應由經營管理者依據場地位
置、場館附近之商業大樓租金水準及市場機制等條件酌定租金標準,於完
成招商簽訂租賃契約後,將契約副本函送本府備查。
經營管理者變更時,前項租賃契約由變更後之經營管理者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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