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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市中心擬訂,報請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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