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長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組:掌理市政資訊整體規劃與推動,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
      之審議、使用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資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系統發展組:掌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分析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業務
      推動等事項。
  三、資料處理組:掌理電腦網路管理及電腦主機管理操作、資料庫管理
      、電腦機房設施及媒體材料管理等事項。
  四、行政管理組:掌理研考、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助理設
  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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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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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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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簡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          │          │    │務列等之十」未規│
│          │          │    │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十一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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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主  任│薦任至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          │          │    │務列等之十」未規│
│          │          │    │定前,暫以薦任第│
│          │          │    │九職等至簡任第十│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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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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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分析師│薦      任│ 四 │其中一人,在「丁│
│          │          │    │、地方機關職務列│
│          │          │    │等之十」未規定前│
│          │          │    │,暫以薦任第八至│
│          │          │    │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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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      任│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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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委任或薦任│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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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師│委任或薦任│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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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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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計師│委      任│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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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管理師│委      任│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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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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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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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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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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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六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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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市中心擬訂,報請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備
  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