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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 干人組成專案小組,勘查議案有關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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