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板橋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得設置認養標誌牌一處,標誌牌之規格以四十五公分乘七十五公
  分為限,牌內得標示認養人(含共同認養人及標章)、認養位置及範圍
  、管理人員連絡電話。認養標誌牌應設置於不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
  之位置,並不得遮蔽或附掛於交通標誌或號誌上。前項認養標誌牌應於
  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契約之日起十日內拆除並回復原狀;逾期未拆除者
  ,本所得逕行拆除,並視為廢棄物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