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維護選舉後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候選人、政黨張掛、懸掛、樹 立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 除。 違規競選廣告物得由各權責單位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於三日內領回,逾 期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