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有效維護選舉後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候選人、政黨張掛、懸掛、樹
  立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
  除。
  違規競選廣告物得由各權責單位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於三日內領回,逾
  期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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