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於每一處市場保留百分之二攤(鋪)位,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
申請。
每一處市場之攤(鋪)位總數,按比例未達保留標準者,主管機關至少應
保留一攤(鋪)位提供身心障礙者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使用人名義變更或轉讓,應符合前二項保留標準。
前三項規定於本規則發布前,已完成出租、委託經營之自行經營市場者,
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修正第二項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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