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方式,準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
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辦理之。
本自治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自動拆遷獎勵金得視實際需要與拆遷補償費
或拆遷救濟金一併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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