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就地整建
  及修復門面應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應自收到申請書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全者,應即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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