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就地整建 及修復門面應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應自收到申請書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全者,應即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